王丽媛律师亲办案例
发票可作为货款未支付的重要证据,你知道吗?
来源:王丽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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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A公司,给B公司供货半年,A公司一般直接送货给B 公司,送货单由B 公司的员工签字后返回,月底对账,对账单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对账后由A公司开出发票给B 公司,B公司下订单是由邮箱来下,没有任何盖章。本案中看似证据齐全,但是证据均有瑕疵,比如:送货单对方没有盖章,对账单通过传真没有盖章,订单没有盖章,但是由于A公司一直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 公司,并且B公司也已经予以抵扣,所以,A 公司成功将货款要回。
律师点评:
近年货款纠纷不断增多,注册公司的程序简化,使得货款要回或仅支付定金,支付定金后人就消失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公司签订合同时自始就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订货单、送货单等),并且做好合同的审核工作,尽量采用盖章的形式,少采用传真的形式,或者在合同中注明公司的对接人,这样可以减少公司不认可收货的情况。
另外,如果公司已经拖欠货款不还,就要特别关注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信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仅在个别情况下混同,一般是严格区分开的,所以,个人有房有车资产雄厚,但是公司有可能已经是一个负债累累的公司,所以,在此也建议各位企业家,在合作过程中,尽量不要把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情况作为公司情况的重要参考,应该重视对企业自身信誉以及偿还能力的考察,更不要为一个已经无力偿还货款的公司做担保,这样,会使自己的损失不断加大。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请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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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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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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