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的婚内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来源:王丽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8
浏览量:797

基本案情:陈某向王某分多次借款20万人民币,部分债务为银行转账,部分为现金交付,201312月陈某向王某出示借条,并约定于20146月将20万全部还清,到期陈某并未还清款项,所以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律师经分析认为,此款项属于陈某与易某的婚内共同债务,建议将易某加入本案中。

庭审时,易某辩称:1、易某与陈某不存在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易某从未向王某借款,陈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易某也并不知情,易某与陈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陈某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易某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2、本案借款是陈某的个人债务,在他人处也借贷了大量款项,所有款项均由其个人支配和使用,陈某及易某和其小孩的吃住都由陈某父母提供,易某在生活上并无较大支出,对于陈某个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易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王某向法庭出示《借条》及转账记录,短信记录。转账记录显示,王某经陈某指示,将部分款项打到易某账户,易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易某认为虽然王某将款项打到其个人账户,但其并未占有、使用过此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并当庭提交了银行明细,证明其将收到的王某的款项当天就已按陈某的指示划走。原告王某向法庭出示短信记录,短信记录显示易某认可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与陈某一起拖延还款时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王某将部分款项转至易某名下,所以易某对相关借款应属知情;易某主张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在无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亦无法查实相关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涉案借款发生在易某、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无证据显示王某与陈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属于陈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易某、陈某应当共同向王某偿还。

以上内容由王丽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媛律师咨询。
王丽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64好评数5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一栋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媛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一栋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