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被告签署的初步合同被告并未收回,实际情况是被告签署涉案合同后,又口头达成了另外的协议,即三被告可以将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原告。但是由于后续口头协议并未落实到书面上,三被告与原告为朋友,认为口头协议即可,所以并未收回涉案协议,导致原告可以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三被告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认为,原告起诉时已经距签订此转让合同时间过久,原告并未将公司的公账,账册、主要资产等经营资料移交给三被告,也未将股东变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经停业,经律师查询,公司地址也已经不存在,也已经不存在可以交付给三被告的资产,导致三被告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本律师建议三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最终,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三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且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此案提示: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借条还是合同,如果后续有变更,一定要将之前签订的合同及借条收回,否则借款数额有可能会增加,合同如果没有变更,将可能会按照之前的合同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