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时,工资比实际的高怎么处理
来源:王丽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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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31212日进入A公司,由于A公司是创业公司,所以A公司并未及时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2015年完善资料时与黄某补签合同,黄某2015111日前工资为4000元,201511A公司将黄某工资提高到5500A公司与黄某补签合同时,其工资已经提高,所以,A公司人事直接将黄某的劳动合同中工资写为5500,2016年黄某辞职,要求A公司补足其201312月至201510月的工资差额(每个月1500元)。

A公司由于失误将合同数额直接写为提高后的数额5500,直接面临补足工资的风险。律师经与A公司交流沟通,发现A公司自始至终发工资时均使用QQ将工资数额以及结构发给员工确认,所以,自黄某进入公司时,每个月发工资时均已确认其工资数额。经仲裁委审理,黄某认可A公司提交的QQ记录的真实性。

仲裁委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A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工资时均通过QQ聊天,向黄某告知当月的工资结构明细、工资发放数额,并要求黄某进行核对和确认,黄某在QQ聊天时对A公司告知的工资结构明细和工资数额均进行了核对和确认,且未就工资标准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工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仲裁委不予支持。”由此,仲裁委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黄某的劳动报酬标准,且黄某对变更后的劳动报酬标准明知且无异议。所以,仲裁委认为其201511月之前工资为4000,201511月之后工资为5500,对其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1、公司应当在员工进入公司时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变更员工工资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收工资条予以确认。以避免员工的消极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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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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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媛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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