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媛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
来源:王丽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浏览量:536
王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买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优先购买权,就优先购买权请求原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王丽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媛律师咨询。
王丽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64好评数5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一栋2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媛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国凤凰大厦一栋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