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X委托王律师起诉被告贺X关于婚前的财产一案。
2009年8月原告刘X与被告贺X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新路一栋房屋,房地产证由双方具名,原、被告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原告在涉案房屋的购买和装修过程中承担了主要义务,涉案房屋所有的按揭房款及装修费用均由原告个人承担。
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原、被告分手后,原告于2010年8月搬离涉案房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分割涉案房屋事宜,均被被告无理拒绝。
通过法院的调查,涉案房屋于2009年8月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原、被告各占50%的产权。涉案房屋总价806000元,涉案房屋首期款126000元由被告支付,以原告名义申请贷款68万元。截止2011年3月,涉案房屋未还贷款本金为662452.53元,未还贷款利息为547190.91元。装修费65000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支付了2万元中介费
(2)原、被告都各自主张装修费用是自己承担。
后经王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诉,原告成功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所得。
三、判决情况
(1)涉案房屋原告协助被告过户到被告名下
(2)被告贺X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房屋补偿款349362.74元,2011年3月以后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应由被告贺X承担;
(3)被告贺X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物业管理费等895元,支付于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按揭贷款11706.13元